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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退换管理规定
先行赔付原则
 商品退换管理规定


商品退换货规定


一、质量问题商品退换货规定
1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“三包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,由商户提供维修、换货或退货服务。在“三包”期内,出现质量问题的

商品维修二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材料可要求商户换货;换货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

可要求退货,退货时应按原购买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。商品质量问题双方有争议时,可由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进行

检测和判定,因商品质量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。
2、在“三包”期内,商品符合换货条件,因无同规格型号,同款式的商品,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款式的商品而

要求退货的,商户应当予以退货。
3、有同规格型号,同款式商品,符合换货条件但不符合退货条件的,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,应予以退货,但需

为已使用过的商品支付折旧费(使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产品,折旧费不得超过该款商品销售总金额的30%;使用6

个月以上的不予退货)。
4、有同规格型号、同款式商品,符合换货条件,且消费者同意调换的,商户不得将不合格品或经修理过的商品提供给换货

的消费者。
5、商品换货后的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。
6、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商户和生产商应按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。
7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实行“三包”,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:
(1)因消费者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;
(2)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;
(3)无有效凭证,又不能证明所购买商品属于三包期内的;
(4)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;
(5)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。
二、非质量问题商品退换货规定
1、商场开具销货单后7日内,消费者因非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换货,且符合下列条件:

商品未损坏且包装配件齐全;不属于定制商品;未安装使用、未经过剪裁处理、未启封的密封商品;未经拆包装的床垫

或床上用品;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,消费者可要求商户办理退换货。如退货,消费者须按成交价格的10%向商

场专柜支付违约金,同时须承担因订货、发货等事宜发生的相关费用。
2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退货或换货:
(1)商场开出销售单据超过7日的;
(2)消费者无有效销售单据、发票等购物凭证;
(3)商品销售单据或发票无商场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;
(4)消费者所持销售单据、发票与商品不符的;
(5)销售单据、发票上的商品编号与维修的商品编号不符或有涂改的;
(6)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养不当造成损坏的;
(7)根据消费者要求订制的商品;
(8)根据消费者特殊要求已加工或裁剪的商品,如:门、窗、瓷砖、大理石、扣板、地毯、地板等;
(9)已调配、开启、或内、外受污染的油漆、涂料;
(10)已拆包装,未使用的建材、特定家具类商品,如瓷砖、地板、床垫、床上用品等。
(11)已经使用过的商品,如:电池、灯具等;
(12)清洁用品、鲜活植物类商品;
(13)在不属质量问题情况下,消费者所持购买单据已超出规定时限;
(14)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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